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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今年各市住宅计量供热面积达到25%以上

来源:燕赵都市网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2-10-10

  近日,河北省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》。其中明确,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,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,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;2012年采暖期,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%以上。县级市和县城要全部启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。

  2015年底各市住宅计量供热面积达到一半以上

  《意见》明确,各地要坚持“政府主导、部门组织、企业参与、用户配合”的原则,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,调动供热单位积极性,强化用户节能意识,扎实有效地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。

  按照《意见》,到2013年年底,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%以上,县级市和县城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%以上。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426万平方米,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,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。

  到2015年年底,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%以上。县级市和县城居住建筑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%以上。设区市达到50%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热计量改造,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,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。

  2013年采暖期全面实行“两部制热价”

  《意见》要求,各地要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。已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城市,要遵循“合理补偿成本、促进节约用热、坚持公平负担”的原则,“两部制热价”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%、计量热价比例为70%的收费体系。2012年采暖期选择1至2个小区进行计量收费,2013年采暖期全面实行。价格政策调整时,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供热成本,进一步核算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。将预收费用“多退少不补”政策过渡到“多退少补”政策,真正实现“多用热多缴费、少用热少缴费”。未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县级市和县城,要根据供热计量改革进程及时出台“两部制热价”及收费办法。

  新入网建筑自第二年起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

  《意见》还明确,供热单位要统一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,完善控制、调节、监测、故障报警、智能收费等系统,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。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,供热期间随时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情况,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清算热费。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,对供热管网、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改造,达到系统节能效果和计量收费条件。《意见》指出,新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,第一年可先按照面积计价收费,供热单位要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,自第二年起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。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,当年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。未开展供热计量收费的县级市和县城,2012年采暖期要选择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。

  据悉,省住建厅将定期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,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、设计、监理、施工、房地产开发、供热等单位依法予以处理。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省级(生态)园林城市命名、人居环境奖评比内容,凡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不到年度规定目标要求的,不得申报省级(生态)园林城市(县城)和人居环境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