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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暂停 也得交“基本费”

来源:法制晚报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2-12-09

  孙先生夫妇在通州的房子闲置后,与供热公司签订了停止供暖合同,但之后却被供热公司起诉索要供暖费。

  通州法院上午通报,孙先生夫妇的房子虽停止供暖,但仍需交纳供暖费60%的基本费用。

  2009年1月4日,孙先生夫妇因其在通州某小区的房子无人居住,与小区供热公司签订了《停止供暖服务协议书》,暂停供暖。

  协议签订后,孙先生夫妇没再交供暖费。

  但近日,他们却收到法院的传票,小区供热公司将其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基本费用,共计约1.2万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供热公司虽并未向孙先生夫妇的房子供暖,但考虑到热能具有的辐射性和传导性、供热服务自身的特点及供热合同的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,孙先生夫妇理应交纳相应的基本费用。

  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 

  法官释法

  办案法官解释说,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,要求停热的用户仍占有着供热资源,且转移或重新分配。

  单个用户停热后,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,供热单位仍承担着管理责任,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,故业主应在暂停供热期间交纳基本费用。

  参照北京市2010年6月发布的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(按面积计费版)》,最终确定“基本费用”为供暖费的60%。